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1〕3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省政府参事工作,充分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政府参事工作,是推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各地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努力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工作制度。《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和加强参事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参事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要通过贯彻实施《条例》,依法规范参事聘任工作,明确参事职责和权利,建立参事正常进退机制和各项保障制度。
(三)提高服务质量。省参事室及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参事队伍建设
(一)规范参事选聘对象。参事实行聘任制,由省长聘任。选聘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特殊要求,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也可以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
(二)从严把握选聘条件。参事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具备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参事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对个别因工作需要的特殊专家型人才,首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要从严掌握。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三)严格参事选聘程序。
1.省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省参事室推荐参事人选;
2.省参事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参事聘任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3.省参事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4.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四)建立参事正常的进退机制。参事队伍要与省政府工作需要相适应,按照适度的规模和合理的专业结构,参事人数控制在50名以内,并实行动态管理。参事首聘任期不超过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参事在任期内可以申请离任。
(五)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省政府参事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参事,由省政府予以表彰。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的,由省参事室上报省政府予以辞聘。
三、发挥参事作用
(一)突出参事主体地位。参事是参事工作的主体,是省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参事履职要发挥崇尚理性、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敢于讲真话、察实情,不代表任何单位、部门利益,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发挥好参政咨询、民主监督作用。
(二)规范参事履职形式。
1.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参事座谈会,听取参事调研成果的汇报。
2.参事以书面建议或其他形式,对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重要文件草案或全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3.省参事室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组织参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4.省参事室组织参事考察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调查了解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5.参事以重点课题为纽带,主动与党政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开展联合调研,集中各方智慧,提高建言献策的质量和水平。
6.参事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实反映社情民意。
7.参事加强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的联系与沟通,发挥好统战联谊作用。
四、优化参事工作环境
(一)建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支持配合参事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职责范围,明确政府办公厅(室)为参事工作责任部门,明确政府办公厅(室)一名负责人兼任参事工作联络员。参事工作责任部门要负责组织本地区学习贯彻有关参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文件;协调参事在本地区的调查研究、学习考察等活动;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向省参事室推荐参事调研课题;针对新时期参事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提出改进参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持本级政府与省参事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参事工作任务。
(二)积极拓宽参事知情渠道。省政府定期召开参事会议,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安排参事参加省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专题调研以及重大活动和外事活动。省参事室可邀请省政府部门负责人、地方政府负责人向参事通报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组织参事开展同国内外政府咨询机构、民间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三)规范参事建议的办理工作。省参事室负责将参事建议(调查报告、情况反映)及时分送省政府领导;省政府领导对参事建议作出的重要批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省政府参事和省参事室;承办单位应对参事建议确定专人负责;省政府督查室每年定期对参事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四)切实为参事履职排忧解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参事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解决好参事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落实好国家和省规定的参事待遇,为参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五)加强对任命制参事的关心和照顾。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解决好任命制参事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
五、加强省参事室自身建设
(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高水平政府咨询机构的要求,不断研究和探索做好政府参事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创新工作机制,拓展活动领域。省参事室要切实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
(二)省参事室是省政府参事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同各地、各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挥好联络员作用,为参事依法履职提供有效保障和服务。进一步转变服务观念,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参事履职档案和参事工作信息平台,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参事工作理论研究,及时分析参事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理论创新带动机制创新、工作创新。
(三)切实改善参事室的工作条件,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参事工作持续发展。省参事室对参事工作经费和参事工作用车要优先安排解决。